1、文言文状语后置概念:例如:《鸿门宴》:“将军战河北,臣战河南。
2、”“战河南”即“战(于)河南”,应理解为“于河南战”。
3、《促织》:“覆之以掌”即“以掌覆之”应理解为“用手掌覆盖(蟋蟀)”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4、另外,还有定语置于中心词之后,修饰名词的量词放在名词之后等特殊现象,因不常用,因此按下不表。
5、状语后置有三种情况:用介词“于”组成的介宾短语在文言文中大都处在补语的位置,译成现代汉语时,除少数仍作补语外,大多数都要移到动词前作状语。
6、例:青,取之于蓝,而青于蓝。
7、(荀子《劝学》)分析:此句中的“于蓝”介宾短语,前者应该移到“取”的前面做状语;后者“于蓝”介宾短语应该移到“青”的前面做状语,即译为“比蓝青”。
8、2、介词“以”组成的介宾短语,在今译时,一般都作状语。
9、例:具告以事。
10、(《史记·项羽本纪》)分析:“具告以事” ,即“以事具告” ,“以事”介宾短语做“告”的状语。
11、3、还有一种介词“乎”组成的介宾短语在补语位置时,在翻译时,可视情况而定其成分。
12、例:生乎吾前,其闻道也固先乎吾。
13、(韩愈《师说》)分析:“生乎吾前”中的“乎”就是介词“于”;“乎吾前”应该移到“生”的前面做状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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